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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考场规则(试行)
2021年07月01日
 

石家庄学院考场规则(试行)

浏览次数:964次    发布时间:2016/5/30 15:47:11    作者:管理员

第一章  考场要求

第一条 各考场门口醒目位置贴考试标志,标明考试科目、考试时间、专业、年级、考生人数。

第二条 考生横向间隔至少两个座位(活动桌椅横向间隔1米),靠近考场前门第一桌为起始号,纵向“N”型排列,在考生座位的左上角贴考生学号。

第三条 考场黑板上标明监考教师姓名、所属院系(部)和教务处考务电话、纪检监察审计处办公电话。

第二章  考生纪律

第四条 考生应在考试前做好准备工作,备足文具,并在开考前到达指定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能参加考试。
    第五条 考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图书证参加考试(如证件丢失则携带身份证、院系证明)。未带有效证件者,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期间应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备查。
    第六条 考生不得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设备参加闭卷考试。      

第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要服从安排和调动,按规定的座位就坐。
    第八条 答卷一律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作图或其他需用铅笔答题的除外),如遇试卷字迹模糊不清或缺页等情况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不得询问周围考生。
    第九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退场。如确需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
    第十条 考试时间终止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按统一指令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整理好后,等待监考人员收取。收卷完毕,监考教师宣布退场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一条 考生违纪作弊根据《石家庄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认定,并严肃处理。

第三章  监考守则

第十二条 监考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监考教师在开考前15分钟佩戴监考证进入考场,检查、整理考场,清点考生人数,调整考生座位,向全体考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监考教师考前5分钟当众开启试卷密封(开启前要请2名考生当场签名证明),按考场实考人数分发试卷,并据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

第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监督考生在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学号等信息,并检查是否与所持证件信息一致。

第十六条 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应关闭手机,不准吸烟、谈笑、阅读书报、抄题、做题或将试卷带出考场。考试过程中要在考场内巡回检查,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第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不得向考生解释考试内容。如有试卷字迹不清或试题有更正应及时当众公布;遇有漏印、重印、错印的试卷时,应立即向院系考试工作小组报告,及时启用备用试卷。

第十八条 监考教师有权制止未佩戴规定标志以外的人员进入考场,有权制止未经学校允许的任何人在考场内拍照、录像。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可以责令其退出考场,报告院系考试工作小组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监考教师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时,要立即制止并收缴有关证据材料,要求考生签字、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后学生违纪、作弊证据材料院系教学办公室保存,《考场情况报告单》报教务处。

第二十条 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教师应向考生报时。考试时间终止时,应令考生立即停止答卷,逐个收取考生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不按时交卷的考生,监考教师收其考卷,并按“违纪”记录在考场记录单内。

第二十一条 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收取试卷、答题纸(卡)按学号排序无误后让考生离开考场,按要求将封装好的试卷及一份《考场情况报告单》送达指定地点,另一份《考场情况报告单》交院系教学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监考教师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严肃认真。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者,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