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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考试试卷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07月01日
 

石家庄学院考试试卷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762次    发布时间:2016/5/30 9:02:57    作者:管理员

为进一步规范试卷管理工作,加强试卷的制作、评阅与保管,全面提升考试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试卷命题

    第一条 命题原则:

    一、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充分体现教学目的,全面反映教学大纲的广度与深度,以真实地反映学生学习的实际水平;

    二、试题既要考察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又要考察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三、试题要有一定的难易跨度,以拉开学生成绩差距,提高考试的信度,发挥对学生学习的引导作用。

    第二条 命题要求:

    一、课程的考试(考查)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命题,也可从试题库中选题;

    二、试题覆盖率不低于教学大纲所要求知识点的80%,总题量中基本题目约占50%,有一定难度的综合性题目约占30%,有较大难度的提高性题目约占20%;
    三、试题不能有科学性错误,题目的表述要准确、严密,用词恰当,文字简明,不出偏题、怪题;
    四、每门课程要分别编出同等水平的两套试卷并给出相应《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两套试卷必须等题量、等难度,重复率不超过20%;
    五、试卷须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规范制作,并注明“开卷”或“闭卷”字样。

第三条 试题采用三审制:一审由教研室主任负责,二审由院系(部)主管领导负责,并签署意见,填写《试卷审核表》及《试卷印刷申请表》,交院系(部)教学办公室登记,由教学秘书统一送教务处对试卷格式进行审核。

第二章   试卷印制

    第四条 教务处确定其中一套试题作为考试试题,另一套试题作为补考试题由教务处保管。

    第五条 考试试题由教务处统一送文印室印刷。

    第六条 文印室工作人员接收试题时认真核查《试卷印刷申请表》,填写《考试试卷交接记录表》。

    第七条 文印室负责按考场分装、密封,每场试卷内封装2份《考场情况报告单》。

    第八条 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凡在命题、审题、印卷、领取和保管试卷过程中造成泄密者,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三章   试卷交接

    第九条 考试前教务处通知各院系教学秘书领取试卷,试卷必须专柜存放,妥善保管。试卷领取时交接双方要当场核对考试科目、份数和试卷密封情况,填写《考试试卷交接记录表》。

    第十条 监考教师于开考前20分钟到院系教学办公室领取试卷,当场核对考试科目、试卷份数和试卷密封情况,并填写《考试试卷交接记录表》。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立即回收考生试卷,清点无误后按学号由小到大顺序排列,连同空白试卷和《考场情况报告单》及时送交指定交接地点,填写《考试试卷交接记录表》。

第四章   试卷评阅

    第十二条 阅卷由教研室组织实施,集体评阅卷,流水作业,任课教师单独阅卷须经教研室主任批准。

    第十三条 评卷以《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为依据,严格赋分(不得采取扣分的方法记各题成绩)。评卷标准必须一致,有争议的问题由教研室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阅卷人要在大题题首的“评卷人”栏内签字或盖章。各大题的得分填写在卷首的记分栏内,合计总分时要认真仔细,避免发生错误。阅卷一律使用红色水笔。

第十五条 卷面分不得随意涂抹,需要更改时要用黑色笔双斜线将原分数划掉,在原分数的右上角用红笔书写改后分数,并由更改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六条 试卷要在考试结束五天内评阅完毕。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法或五级制计分法(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八条 口试、论文、比赛、调查报告、技能鉴定、表演及实验操作等考核由教研室协调组成考评组,每个考评组不得少于3名教师,由一名主讲教师任组长。在组长主持下于考前制定出该课程的评分标准及成绩合成办法。

    第十九条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考查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合成,合成比例按2:8或3:7计,合成比例及平时成绩确定依据于开课两周内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条 对于需网上选课的课程,未通过网上选课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 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运动会学生课程成绩记载按《石家庄学院参加运动会学生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参军学生入伍当学期未参加考试的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依据平时学习情况直接确定。

第六章   试卷分析及装订

    第二十三条 教师阅卷完毕后,应对学生总体成绩情况进行相关分析,并填写《试卷分析报告单》。

    第二十四条 阅毕试卷按学号自小到大排序,按自然班装订,每班一册。

    第二十五条 试卷集中须封装一份空白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成绩单》及《试卷分析报告单》。

    第二十六条 试卷集封面上按学校统一样式认真填写。装订好的试卷由开课部门统一妥善保存,试卷保存年限应不少于学生毕业离校后两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