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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2021年07月01日
 

石家庄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浏览次数:1433次    发布时间:2017/11/15 9:50:14    作者:管理员

 学生学业考核是对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质量的检验与评价,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根据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组织

第一条 学生的学业考核工作由主管教学校长负责,教务处统筹安排,各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教务处统筹协调全校学生学业考核,安排公共基础课程考核,制定有关考核文件,监督、检查考核组织实施情况,通报考核中的违纪、作弊现象。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业考核工作小组,确定本学院专业课程的考核时间、地点,安排监考教师,布置考场,巡视检查考核情况,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做好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工作,明确责任和具体要求,认真落实。

 第二章  考核资格

第五条 学生修完一门课程,在学时、作业、实验等方面达到了该课程的基本要求,即获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六条 学生的某门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考核资格:

   一、缺课时数累计超过授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全学期缺交作业超过本人应交作业量的三分之一;

   三、对于含有实验的课程,且实验部分不独立作为一门课程计算的,实验考核成绩不及格;

   四、实验课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每学期考核前,开课部门应对学生的考核资格进行审查。不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由课程主讲教师提出名单,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时间

第八条 学业考核按课程性质、特点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科目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动。

    第九条 考核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学生人数及设备条件,采取笔试(闭卷、开卷)、口试、论文、比赛、调查报告、技能鉴定、表演及实验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 课程考试由学校集中统一安排;考查等形式的考核一般应在课程结束后的一周内完成。

第十一条 以笔试形式进行考核的课程,考试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2小时,考查课程一般为1-2小时。其他形式的考核时间由各学院提出方案,考前两周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缓考、补考及旷考

第十二条 学业考核分为正常考核、补考和毕业补考三种类别。

第十三条 因病(事)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考前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参加缓考,各二级学院考前将缓考学生名单汇总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教务处通知开课部门。

缓考学生参加补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记入,并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四条 因伤(病、残)不能参加体育课考核者,经本人申请、医院证明、体育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根据出勤、学习情况和体质测定等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 专科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只补考一次,成绩合格以卷面成绩分记,并予以标注;公共选修课程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须重新学习或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六条 本科生必修课考核不合格者,第一次可选择补考或重新学习。选择补考者,成绩合格以60分记,补考仍不合格,须重新学习。选择重新学习者,成绩合格以实际分记,成绩不合格,继续重新学习。对补考、重新学习成绩分别予以标注。

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须重新学习或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考: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

    第十八条 缓考学生成绩如不及格,不另行安排补考,专科生参加毕业补考,本科生须重新学习相应课程。

第十九条 违纪、作弊、旷考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违纪、作弊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门课程给予补考。

旷考学生不准参加补考,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专科生可参加毕业补考,本科生须重新学习相应课程。

第二十条 补考于每学期开学初进行。公共基础课程补考由教务处协调安排,专业课程补考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专科生毕业补考一般在学生毕业学期的5月份进行。毕业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学生需于离校一年内向原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再补考一次,一般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下一年度毕业补考。毕业补考由教务处组织安排、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  课程免试与重修

第二十二条 留、降级专科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以申请免试,其他课程重修。

辅修双学位课程的本科学生,当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或相似时,可以申请免试,学生须在开课前一周内申请相应课程的免修,并报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及教务处审批。具体要求参照《石家庄学院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经省教育厅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在原学校已修相同课程成绩合格的,经我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我校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原就读学校的办学层次和水平与我校相当或高于我校,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参照《石家庄学院交流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免试课程一般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经“专接本”后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学生,其专科期间所修课程成绩不能代替本科阶段所修的课程。

第二十五条 某门课程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须重修该课程,所在二级学院要做出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免试在考试前一个月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考前两周内将名单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通知开课部门。  

第六章  违纪作弊行为认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纪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拒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和调动,不按指定座位就坐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提前交卷后在考场内逗留、谈话或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在考场内喧哗取闹,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作弊行为: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作弊行为:

一、在校内考试中,替他人考试或让人代考的;

二、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

四、考前通过各种方式或途径窃知试题或答案内容,或考后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考试成绩者。

第三十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监考教师应立即收缴证据材料,要求学生签字、离开考场,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如果学生拒签,监考教师签字生效。考试结束后,学生违纪、作弊证据由二级学院教学办公室保存,《考场情况报告单》由学院教学办公室报教务处。

第七章  监考与巡视

第三十一条 每个标准考场安排监考教师2人,可根据学生人数适当增加监考教师。

第三十二条 监考教师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安排学生座位,组织学生入场。认真组织学生彻底清理考场,检查学生证件和参加考试人数,宣布考试纪律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考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失职:

一、不按时参加监考或在考试期间随意离开考场;

二、监考时阅读书报、谈笑、吸烟,使用手机收、发信息或接

听电话;

三、考场秩序混乱,对学生违纪行为不加制止或有意放纵;

四、随意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五、遗失试卷。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考试巡视小组,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安排,各二级学院做好本单位考试巡查。

第八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于考试后五天内登陆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成绩,并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装入试卷集,一份交二级学院保存。

第三十六条 成绩错登、漏登由任课教师填写《石家庄学院成绩变更、增补申请表》,经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修改成绩,单独一份成绩单的改动视为无效。各二级学院对成绩登记表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成绩单由二级学院依据教务管理系统《石家庄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表》统一打印。成绩表必须加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公章和石家庄学院学生成绩管理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 《石家庄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表》为学生毕业存档专用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毕业学期打印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存学校档案室。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